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
三、起草过程
2022年6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汉江流域保护协同立法工作协调推进会,对汉江保护协同立法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安康市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法工委全体同志、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同志组成的协同立法工作专班,并征集立法意见。8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两市立法专班人员在省人大机关进行集中起草,形成《汉中市/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草案建议稿)》。8月14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建议稿)》进行了审议,决定提出《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草案)》,8月19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2022年10月20日安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2月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安康市汉江水质保护条例》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五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水质标准、政府职责等内容。第二章,水质保护。主要规定了源头保护、水功能区与岸线管控、水生态保护、水源涵养和生态公益林等内容。第三章,水污染防治。主要规定了排污总量控制、流域水质监测、工业水污染防治、矿区水污染防治、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渔业水污染防治等内容。第四章,跨区域协作。主要规定了协调联动机制、信息共享及应对、漂浮物联动打捞、生态补偿、联合执法等内容。第五章,法律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分别规定了河道采砂行为、企事业单位排污许可、建设项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规定的法律责任内容。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本条例所称汉江干流、支流和湖库的范围以及条例施行时间和原条例废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