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主持公道房款没有旁落
2010-07-1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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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妇女胡永萍收到终审判决书后,激动地告诉诉讼代理人:二审法官主持公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三万元房价款丝毫未受损失。一年来,愁肠百结的她现在终于卸下了思想包袱,解开了心里的疙瘩,高兴得喜笑颜开。
胡永萍,汉滨区人,打工期间结识青年罗天义,二人于1998年4月10日结婚后生育一子。由于罗家家境贫寒,只有两间破烂土房子,而公婆也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加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恶语相向,吵架打骂成了家常便饭。2001年开始闹离婚,2003年分居,各自独立生活。2004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孩子由胡永萍抚养,罗天义每月给付孩子200元生活费,胡永萍不要土房子,双方同意离婚“没有任何财产纠纷”。而离婚后,罗天义并未主动履行给付孩子抚养费义务,于是2008、2009年胡永萍两次提起诉讼,追索抚养费,并要求强制执行,法院作了调解处理。
离婚后,胡永萍带着孩子打工挣钱糊口,为了有个稳定的家,向亲戚朋友借款,于2004年3月1日购买彭芳座落于瀛湖三叉路口砖混结构四间二层楼房。举债买房,背了债务包袱,母子俩日子更不好过,为清偿借款,2007年3月,胡永萍以83800元房价款将房屋卖给了徐锋。2009年,罗天义及其父母以出售之房系家庭共有财产为由,提起分割财产诉讼,要求解除出售之房买卖关系。一审认定罗天义的父母主张房屋是共同财产证据不足,第三人买房时是在胡、罗离婚之后,其购买房屋的行为合法,不支持罗天义等人的诉讼请求。判词认为胡永萍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其有利害关系,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证明效力较低,无法认定房屋系胡永萍单独购买为由,判决胡永萍给付罗天义房屋折价款30000元。胡永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市妇联委托市妇女儿童维权投诉调解中心法律工作者王邦科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认定罗天义等人的诉讼超过法定的时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罗天义等人的诉讼请求。罗天义等人主张出售之房是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财产但又提供不出任何投资投劳的证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空口无凭、苍白无力,吃了败官司。主审法官评析:协议离婚是双方自愿行为,是各自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上写着“没有任何财产纠纷”,文字上表述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没有歧义。时过境迁提起财产分割主张有悖常理和相关法律规定,胡永萍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